2008年6月2日

[新聞法律常識]客訴達人 洗衣、吃住攏免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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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5/4366214.shtml

訴達人 洗衣、吃住攏免費
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靜宜/台北報導】

2008.06.02 10:52 am

物價飆漲,懂得善用客訴,還能為自己多爭取一些權益,綽號叫「阿不多」的三十三歲黃姓上班族,在拉麵店擔任企畫人員,擁有十五年客訴經驗,客訴成功率達九成,他獲得的賠償物品包羅萬象,從金錢、汽車輪胎、五星級飯店住宿券、免費KTV和餐券等。

馬自達汽車的維修工人,帶著方向盤到「阿不多」家免費更換零件;乾洗店提供他免費洗二十五件衣服,環保局派人幫他把鄰居家的花盆移走,百貨公司美食街的老闆奉送上兩千元紅包,他不僅自己的客訴案子成功,還幫朋友爭取了近萬元的汽車維修費,大家都喊他「客訴達人」。

有一次「阿不多」衣服送洗,事後拿回後發現內襯被洗破了,他回到乾洗店去要求補救,第一次,乾洗店幫他把內襯縫好,卻車工不佳被他退回,第二次改由專業修補店修補之後才過關,他還與業者協商,最後得到免費洗二十五件衣服的賠償。

另一次是他買了一輛進口汽車,業務員原本答應幫他更換有瑕疵的方向盤,卻事後反悔,他於是向對方上司投訴,投訴未果,他再一層層往上投訴,隔了一個月,車廠總經理親自致電給他,並讓工人帶著方向盤到他家為他更換。還有一次,他買了一件皮衣,店員承諾他不會下折扣,沒想到隔了兩天,卻下殺三折,他去找店員理論,「消基會規定有七天鑑賞期,我可以先要求退貨,再以三折價買回來呀!」最後,店家雙手奉上差價。

【2008/06/02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    這篇新聞問題很多, 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七天鑑賞期這部份...

消費者保護法裡第三節 特種買賣 裡有明確的規定

第   18    條

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,應將其買賣之條件、出賣人之姓名、名稱、負責人、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。


第   19    條



郵購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

第   19- 1 條



前二條規定,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,準用之。


第   20    條



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,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。
前項物品之寄送人,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,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。雖未經通知,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,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,亦同。
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,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



    定義得很清楚, 只有郵購(買得時候你看不見實體商品)或訪問買賣(如直銷)才能利用這個七日退回的鑑賞期, 上面那位仁兄理直氣壯的在實體商店吵七天鑑賞期, 除非店家自己有規定七日鑑賞, 也代表他願意承擔這部份的損失風險, 基本上多半都是店家自認倒霉, 接受退還, 否則上面這位仁兄在法律上很難站得住腳。


    還有一點...消基"會"是民間機構, 並沒有權力定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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